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和谈,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缺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召募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问基金净值,却被公司掌管人奉告,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选取移花接木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代替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本地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快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和谈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 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大公司高管及关联天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经理配偶D某(掌管治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数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送还全数基金合同文本,该事务潜在的风险隐患被解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治理暂行法子》(以下简称《私募法子》)第二十三条划定,私募基金治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富。据此,四川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置。
二、案例分析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派司治理。我国私募基金治理人诚信、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鱼龙混合,甚至有犯法分子混水摸鱼,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犯法集资、金融诳骗等违法犯罪状为。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基金财富的典型案例,拥有以下特点:
(一)借助“基金财富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赖。
(二)借助“对冲基金”概想,蛊惑、吸引投资者。
(三)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定中的缝隙,挪用基金财富。
(四)利用熟人关系麻木投资者。
三、案例启迪
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治理机构和托管机构赐与持续关注和监督。
(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拥有高风险,对投资者风险鉴别能力微风险接受能力要求较高。《私募法子》也明确划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表,同时单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幼我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幼我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现实启程,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尺度判断是否可能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尺度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接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二)要摸清虚实。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采办前,投资者能够通过协会网站查问或询问机构注册地证监局,相识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协会登记,登记资料是否齐全、与工商注册资料是否一致。同时,还能够多方相识私募基金治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三)要细看合同;鸷贤腔ㄍ蹲收哂胨侥蓟鹬卫砣酥淙ㄊ坪褪姑某烈氖。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要把稳合同约定的权势使命是否合理,合同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想、吞吐的表述能够要求治理人进行诠释或注明,切勿被各类夸大、虚伪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查抄每份合同内容是否齐全一致。
(四)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治理人按约定推广信息披露使命。投资者若发现治理人失联,基金财富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沉大风险等情况,要实时向私募基金治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治理人涉嫌诳骗、犯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实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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